第一条 学校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由学校保密工作办公室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集和保密权限。
第二条 定密工作程序为:
(一)国家秘密
第三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
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算起。
第四条 书面形式的秘密载体,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形式为: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表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标志“★”前标明密级,“★”后标期限。非书面形式的秘密载体,应当以能够识别的方式在载体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有包装的在载体包装上标明。
第五条 密级和保密期限标志形式有以下四种:
(一)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采取如下方式标志:“机密★5年”,表示此件为机密级国家秘密,自密件产生之日起满五年解密。
(二)保密期限在一年以下的,采取如下方式标志:“秘密★6个月”,表示此件为秘密级国家秘密,自密件产生之日期满6个月解密。
(三)保密期限为长期的,采取如下方式标志:“绝密★长期”表示此件为绝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为长期。
(四)保密期限不作标志,采取如下方式:“机密”表示此件为机密级国家秘密,此件的保密期限为20年。
第六条 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后,如保密办或秘密事项产生部门定密责任人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七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产生或承办该事项的部门责任人先行拟定密级后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变更密级、保密期限以及决定解密,由承办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核并批准。变更密级、期限、解密应有文字记载,并书面通知相关涉密人员。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密级、保密期限的调整工作。